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4月7日
中山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提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下简称“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自建工程,包括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学校采取委托建设、代建制、共同建设等管理模式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根据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和学校要求开展结算审核和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结算审核是指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与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工程管理部门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实施,审计处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管理监督,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并对本部门出具或采纳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工程结算送审计划;
(二)负责统计上年度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以下简称“20万元以下工程”)结算审核台账并向审计处报审;
(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
(四)负责督促监理等服务单位依合同按时履行结算审核相关职责;
(五)负责对组织实施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其中20万元以下工程审核结果为结算终审结果;
(六)负责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项工程(以下简称“2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程”)送审计处结算审计,其中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结算终审的,负责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结算;
(七)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解决结算审计争议;
(八)负责落实结算审计报告中的整改建议;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并对出具或采纳的审计结果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制度建设;
(二)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结算送审计划制定学校年度结算审计计划;
(三)制定20万元以下工程的结算抽审计划;
(四)督促工程管理部门按计划送审工程结算;
(五)按计划开展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其中20万元以下工程实施结算抽审,2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结算终审结果;
(六)督促工程管理部门落实结算审计报告中的整改建议;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结算审核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可采用自行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工程签证、变更以及竣工图等结算资料是否属实;
(二)结算资料是否按要求报送完整;
(三)报送工程量是否按国家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计算,计价是否按相关规定计取等;
(四)因工期延误需扣除违约金等影响结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出具结算审核文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结算送审金额进行确认。
第四章 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签署结算审计表后按要求向审计处送审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招投标相关资料、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结算审核资料和结算审计表等相关资料。送审资料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送审工程与其它工程实施区域存在重叠或交叉的,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核实送审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并经涉及工程的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处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结算送审资料后,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形式审查。依据本细则第十条核对送审资料。其中,工程管理部门未完整填写结算送审表的退回重新送审;送审资料有缺漏的限时补正。
(二)现场踏勘。审计处发出踏勘需求,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对结算工程现场踏勘,抽查现场实际完成情况。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要求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参加。结算审计咨询公司依审计处要求参加。
(三)出具结算审计意见。根据现场踏勘情况以及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出具结算审计意见。
(四)签认结算定案表。施工单位对结算审计意见无异议的,签认结算定案表。存在异议的,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就争议事项进行对数,就达成一致意见的结算金额签认结算定案表。
(五)出具结算审计文件。委托咨询公司结算审计的,咨询公司依据签认的结算定案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据此签定结算审计表后,将最终的结算文件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自行结算审计的,审计处依据签认的结算定案表出具结算审计表后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结算审计完成后,结算审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由审计处归档,其它资料将退回给工程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就结算事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完成结算终审的工程,实行抽查审计,抽审流程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送审资料参照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结算审核和审计处结算审计总时限,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多报虚报工程量、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核文件自始无效。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重新提交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依施工合同追究违法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咨询公司等相关单位在结算审计过程中,玩忽职守、怠于履行职责或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因玩忽职守导致工程造价未严格把关,造成终审或外审偏差率过高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藏或隐瞒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或重大情况,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擅自删减结算审核或审计报告中的问题,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结算审核或审计文件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退还违规所得;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中违反本细则且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各类附件、表格可在审计处官方网站下载,各类附件、表格以网站即时更新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2022年第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目录及要求
附件
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目录及要求


注:以下参考模板可在审计处官方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1. 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
2. 建设工程结算送审函(参考模板)
3. 工程结算审计表(参考模板)
4. 工程量确认单或签证单(参考模板)
5. 现场踏勘记录表(参考模板)
6. XX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事项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