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稿件来源:中大审计〔2023〕1号 发布人:审计处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山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3年第3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3年1月29日

 

中山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部门决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及其绩效,以及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审计处是开展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部门、各业务领域预算资金的管理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校内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情况、预算编制与调整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部门决算管理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条 对预决算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学校是否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是否明确预决算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学校预决算管理部门是否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预决算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预决算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与调剂、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机制;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预算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预算编制与调整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预算管理部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预算管理部门对校级预算进行调整、校内预算进行调剂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预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预算信息公开;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预算申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论证、立项入库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调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校内各预算单位是否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调剂申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预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分解并下达预算收入任务和预算支出指标;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预算收入执行、财政专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控工作;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跟踪、指导和核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三)校内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财政专项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四)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预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绩效评价;

  (三)校内各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  对部门决算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决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部门决算工作;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

  (二)决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编制并上报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是否全面、完整、正确;

  (三)决算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公开决算信息。

  第十条  对以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各被审计单位是否落实以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二)各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审计建议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部署,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内部组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审计组,确定组长、主审和成员。审计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主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报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预通知、审计通知,并可根据项目需要召开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盘点、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组主审和组长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校长签发后,将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如对报告有异议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审计处申诉。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

  具体审计整改程序按照《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四章  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中违反本细则并构成违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2023年第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细则》(中大审计〔2017〕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