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大审计〔2022〕1号 发布人:审计处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学校专项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3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1月11日

   

 

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专项形式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重大政策落实等特定领域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开展专项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专项审计涉及的校内各职能部门、院系、附属单位等为专项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接受学校审计处开展的专项审计,配合提供专项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在一定周期内,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专项审计的主要类型包括: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内部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专项审计各类型的开展频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确定。

  第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主要对学校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及其绩效,以及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主要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学校经济活动风险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着力检查学校落实党、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重要方针政策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通过揭示问题和反映好的经验做法,推动重大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主要对学校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经费使用效益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可采取项目审计或结题审签等方式,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可采取采购环节审查或全流程审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对学校特定单位或特定领域的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其已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可采取项目审计、银行账户收支审核会签等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对学校特定单位或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应用控制、网络控制、安全控制,实施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检查监督活动,可采取事前调查了解、项目审计等方式。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发展和重点工作,每年主动制定计划,对学校特定单位或特定领域开展专项审计项目,并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专项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成员分工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预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审计时,根据项目需要,审计处可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工作方式,包括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阅被审计单位按审计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各类资料、访谈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抽查会计凭证、盘点实物资产、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重新计算和执行等。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专项审计职责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请审计处业务专题工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审计处业务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提请审计处业务专题工作会审议后,将审计报告中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处业务专题工作会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校长签发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根据校领导批示或工作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对审计报告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专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长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

  具体审计整改程序按照《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将专项审计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四章  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专项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专项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专项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违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3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