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经学校2025年第3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5年12月29日
中山大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升项目审计质量,防控工程建设重大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中大审计〔2023〕2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验收及结算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与建设进度同步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学校自行组织建设的工程,其经学校审批立项的建安工程总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审计处进行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独立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产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四)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五)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总务部、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等,负责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送审材料。
(二)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核需送审的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采购资料及合同、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三)及时通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配合和支持审计工作,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审计驻场会、审计争议会等。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涵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五个阶段。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论证立项、投资估算(匡算)材料是否完整,审批程序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工程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勘察、设计采购程序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采购资料中有关支付和结算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学校合法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建设项目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法、适用,投资规模是否符合立项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工程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的内容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总额是否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
(二)施工、监理采购程序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采购资料中有关支付和结算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学校合法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理由是否充分、资料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
(三)工程索赔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索赔依据是否充分、金额是否准确。
(四)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场报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工程施工及服务费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合同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的结算,送审材料是否完整,结算内容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二)工程施工及服务费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审计处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工程项目送审计划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将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按本细则附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送审材料目录》,按以下要求和时限向审计处报送材料。
(一)投资立项阶段
立项送审材料,应在取得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设计的采购送审材料,应在采购前10个工作日报送。
2.审计处对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概算以备案方式进行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取得概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概算送审材料报审计处备案。
3.施工图设计送审材料,应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1.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送审材料,应在完成编制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图预算送审材料,应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2.施工、监理的采购送审材料,应在采购前10个工作日报送。
3.施工计划,应在施工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报送。
(四)施工过程阶段
1.单项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送审材料在变更实施后60个日历天内报送;30万元以下的,与结算送审材料一同报送。
2.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新增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在该工程隐蔽前通知审计处到场查看;单项变更或新增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隐蔽工程,审计处现场进行抽审。
3.工程施工及服务费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索赔,送审材料应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索赔,与结算送审材料一同报送。
4.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违约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审计处备案。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1.结算送审材料,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报送,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进行送审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送审时进行情况说明。
2.工程施工及服务费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送审材料,应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审计处以全面审计或抽样审计方式,按以下要求和时限开展审计工作。
(一)投资立项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
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35天内出具审计意见。
2.施工、监理的招标采购审计,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3.审计处自收到工程管理部门施工计划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全过程审计咨询公司召开审计驻场会,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和规定进行宣讲。
(三)施工过程阶段
1.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审计、索赔审计,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2.隐蔽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审计,审计处现场查看并核实情况。
3.工程施工及服务费预付款、进度款付款审计,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四)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1.结算审计,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出具审计意见。
2.工程施工及服务费结算款和质保金的付款审计,自收到完整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各阶段的审计意见后,应依照审计意见要求将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完成施工及服务费结算款支付后,审计处对项目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评价,出具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将报告送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将审计成果进行归档。
第五章 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学校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以及依法依规处分等处理措施。上述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金额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经学校2025年第3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送审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
一 | 投资立项阶段 |
1 |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如有)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有)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如有) |
4 | 匡算、投资估算(如有) |
教育部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 |
6 | 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如有) |
7 | 学校关于项目立项的决定 |
8 | 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 |
9 | 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如有) |
二 | 勘察设计阶段 |
1 | 勘察、设计采购资料及合同 |
2 | 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如有) |
3 | 施工图及其审查批复(如有) |
三 | 施工准备阶段 |
1 | 最高投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送审材料详见《中山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实施细则》) |
2 | 监理采购资料及合同 |
3 | 施工采购资料及合同 |
4 | 施工计划 |
四 | 施工过程阶段 |
1 |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
2 |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
3 | 中标通知书 |
4 | 施工合同 |
5 | 图纸会审记录 |
6 | 单项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预算及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材料 |
7 | 单项索赔金额超过30万元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及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材料 |
8 | 主材定价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 |
9 | 工程洽商记录 |
10 |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材料 |
五 | 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
1 | 竣工结算材料 (送审材料详见《中山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
2 | 工程施工及服务费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材料 |
注:1.上述材料优先提供电子版,其中施工过程阶段序号1-9需另外提供纸质版材料1份;审计处抽审的隐蔽工程和材料设备进场报验等资料根据现场需要提供。
2. 投资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送审材料,根据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规 定形成的具体材料进行送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