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第2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4年11月8日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审计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审计处根据资产管理具体情况,可开展全面审计,也可选择部分环节或部分资产开展单项审计。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开展国有资产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国有资产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单位(含设备家具资产保管单位等),具体定义按照《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情况、资产配置情况、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产权管理情况、资产评估和清查情况、资产绩效考核情况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政策落实情况。学校是否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
(二)机制建设情况。学校是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是否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学校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制。
(三)制度建设情况。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考核等内控管理制度,所建制度是否完整、有效;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则和流程。
(四)内部控制情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是否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对国有资产配置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配置计划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履行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报备手续。
(二)配置效益情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加强对资产配置标准的论证;是否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校内调剂;调剂到校外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报教育部审批。
(三)配置程序情况。资产使用单位配置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批;资产配置方式、程序和标准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对外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核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否违规对外投资和对外抵押或担保;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是否按要求组织资产使用的专项检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确定资产出租价格和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二)共享和管理情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存量资产是否积极推进实行有偿使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是否建立归口管理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是否做好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自用日常情况。资产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办理资产的报增、校内调拨等手续;是否有效统筹资产的开放共享。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处置管理合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核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事项是否公开;是否采取措施规范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和价值评估的管理;处置收入管理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处置程序执行情况。资产使用单位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合规;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第九条 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变动、注销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对国有资产评估和清查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资产评估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二)资产清查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是否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清查中损失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情况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是否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对归口管理范围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对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计主要关注:
(一)信息化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积极推进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追责情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对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追究责任。
(三)其他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部署,将国有资产审计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内部组建国有资产审计的审计组,确定组长、主审和成员。审计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国有资产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主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报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根据项目需要召开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盘点、抽凭、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组主审和组长复核。
第十七条 审计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校长签发后,将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如对报告有异议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审计处申诉。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
具体审计整改程序按照《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四章 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国有资产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国有资产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审计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学校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24年第2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细则》(中大审计〔2018〕1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