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大审计〔2023〕2号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日期:2023-06-05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经2023年第1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3年5月15日    

 

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大审计〔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等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建设工程目标、保障建设资金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采用委托建设、代建制、共同建设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根据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和学校要求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向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编制、审核、审计服务。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加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对采用的编制、审计、审核结果负责。委托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其中基本建设工程和全过程跟踪审计维修工程的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审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工程审计制度建设;

  (二)根据工程管理部门送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督促工程管理部门按计划送审项目资料;

  (四)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负责;

  (五)督促工程管理部门落实审计整改;

  (六)对审计过程产生的资料进行归档;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配合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工程送审计划;

  (二)  负责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核需送审的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预算)和结算等造价资料;

  (四)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需由其结算终审的项目资料;

  (五)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六)负责落实审计整改;

       (七)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可开展全面审计,也可选择部分环节开展单项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面审计是指审计处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单个重点项目工程造价、招标采购以及付款等建设活动的合规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重点项目包括:

  (一)经学校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其立项的建安工程总费用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二)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单项审计是指审计处选取建设工程的部分环节开展审计,主要包括管理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或学校要求审计处开展的其他工程审计 。

  第十条 管理审计是对工程管理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相关政策和学校工程管理制度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审计范围包括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期管理、资金支付以及结算审核等。

  第十一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包括工程概算审计、招标控制价(预算)审计、结算审计等。工程造价满足以下条件的,需送审计处审计:

  (一)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

  (二)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招标控制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送审金额在120万元(含本数)以上:

  1.采用非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评标方式为综合评分法;

  3.公开招标定标方式为票决法(包括集体商议)。

  (三)施工单位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需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结算终审的除外。

  (四)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服务费结算。

  第十二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学校范本合同除外)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

  (一)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单项合同。

  (二)根据学校要求或管理协议约定需进行审计的,非学校自行组织建设的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

  第十三条 付款审计是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各类工程施工费和工程服务费的用款拨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付款审计的送审金额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发展和重点工作,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工程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全面审计涵盖的审计范围或类型涉及的审计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十九条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审计程序

  (一)审计实施。审计处综合运用年度工程审计相关成果形成工程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业务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完善审计报告,报校长签发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二)审计整改。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规范管理。

  (三)督促整改。审计处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造价审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造价资料开展形式审查,符合送审条件的,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外审或安排自审。

  (二)审计实施。经现场审计,量价对数,抽审复核和对数评审会等程序后,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预算)审计金额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结算审计金额经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审计程序

  根据工程管理部门送审项目的紧急程度分为普通程序和加急程序。具体如下:

  (一) 普通程序由审计处项目主审初审、工程审计主管复核、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二)加急程序由审计处工程审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第十九条 付款审计程序

  (一)合同(委托单)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项目主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二)合同(委托单)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审计处项目主审初审、工程审计主管复核、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或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参考学校采购限额标准,招标控制价送审金额参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上述限额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细则》(中大审计〔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