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大审计〔2022〕7号 发布人:审计处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2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22日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大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审计方式包括项目审计和项目审签等。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主要是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发展规划办公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研究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基建处、总务部、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各学院、直属系、科研机构及附属医院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审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情况、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合同签订、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管理政策,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以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是否落实整改等。

  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主要关注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程序是否合规,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使用标准,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使用是否合规,以及项目信息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等。

  经费使用效益情况,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合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是否合规,以及重大科研设备共享和机时使用效率是否达标等。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位法和学校工作部署,将科研项目审计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内部组建科研项目审计组,确定组长、主审和成员。审计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科研项目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主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报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处处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预通知。审计通知书经校领导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召开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盘点、抽凭、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审计组成员审计事项完成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组主审和组长复核。

  第九条 审计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校长签发后,将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如对报告有异议的,按照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审计处申诉。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

具体审计整改程序按照《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审签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审签,是指按照国家及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部分文科类科研项目等需要审签的项目,审计处对该类项目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签章。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审签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项目任务书、预算表、结项审批书、财务收支明细账等。其中预算表、财务收支明细账需经学校财务处确认盖章,涉及外拨经费的,还需提供经合作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的费用开支明细账。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核对项目资料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程序。如涉及到退回二级单位科研人员进行项目预算调整、补充资料等情况,二级单位科研人员应当在更新材料后按照原流程重新申请项目审签,重新审签的期限与原流程一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审签完成后,审计处应当将项目审签的信息进行登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活动中违反本细则并构成违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内容,依照科研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上位法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细则》(中大审计〔2017〕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