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2022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3月28日
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程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大审计〔2021〕1号)、《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大审计〔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纪委书记,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实行席位制,如发生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岗位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第四条 领导小组秘书单位是审计处,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相关决定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新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并对制定和修订的制度提出建议;
(三)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建议,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面申诉的复查意见;
(八)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计处
1.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2.向领导小组汇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3.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4.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申诉开展复查工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意见;
5.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组织召开、起草会议备忘等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建议;
2.向领导小组汇报党委组织部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纪委办公室
结合监督检查和查信办案工作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结合巡视工作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财务处
结合财务管理、稽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
(一)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初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校领导要求和审计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领导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除领导小组成员以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审计处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各成员单位征集议题;
(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实行一事一议;
(二)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就议题进行说明;
(三)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组长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对会议讨论议题形成明确决定;
(四)秘书单位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由审计处负责起草领导小组会议备忘,经与会校领导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组长审批签发。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落实会议备忘事项,并由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审计处请假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成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和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材料、会议讨论内容等在未正式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规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则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2年第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大审计〔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