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3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1月21日
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校机关各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学院、直属系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党政副职领导人员。
(三)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附属医院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党政副职领导人员。
附属医院省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属医院其他校管干部的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附属医院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由学校任免的产业集团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五)根据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纪委书记、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计处为领导小组秘书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以及学院、直属系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含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专项工作);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维修工程管理、印章管理等;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学院、直属系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另需关注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附属医院党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及医院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医院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含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专项工作);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包括医院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采购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医疗业务管理、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党委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另需关注医院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产业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含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专项工作);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等;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党委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另需关注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员的审计内容由审计处根据其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并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中层领导人员由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审计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发送审计预通知。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审计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机构编制、业务档案、党风廉政建设、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申报与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审计处应当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包括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阅被审计单位按审计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各类资料、访谈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抽查会计凭证、盘点实物资产、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校长签发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视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及校领导批示意见,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在党政联席会议、处长办公会、部务会或附属医院党委会等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会议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二)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分工,采取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整改;
(三)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要求问责的,追究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按照审计报告规定的整改时限,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整改报告;
(六)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个人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3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中大审计〔20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