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1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1年6月16日
中山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动和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大审计〔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包括国家或地方审计机关、教育部等组织实施的外部审计及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及时整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第八条 校领导负责督促其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
第九条 由外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学校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由审计处根据各单位职责初步拟定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各责任单位按照确定的分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由审计处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处根据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需同时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及校领导批示意见,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在党政联席会或处长办公会、部务会等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会议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二)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分工,采取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整改;
(三)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要求问责的,追究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按照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时限,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整改报告;
(六)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报告还需附上与整改措施逐一对应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正式发文的制度、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制定的流程图、有关会计凭证、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
第十三条 对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个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严格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审计整改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的单位,审计处应书面督促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对整改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审计处应发送整改督办函,督促审计问题整改见底清零,防止屡审屡犯。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提交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信访、巡察督查、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每年末,审计处总结本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在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同时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审计处可约谈或会同党委组织部约谈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被审计领导人员,并向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视需整改问题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经审计处催促仍未提交的;
(二)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三)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四)被审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经催促后仍拒绝提交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处应提出问责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督促审计整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