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大审计〔2020〕1号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日期:2021-11-11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第2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2月25日

 

中山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采用不同建设管理模式的新建、改扩建与修缮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包括学校自行组织建设、委托建设、代建制、共同建设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与评价。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以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网络中心等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按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编制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修缮计划,审计部门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抄送以上工程管理部门、会计核算处等学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以控制建设工程投资、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审计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工作开展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工程行使审计监督权。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审计过程中的检验、取证、复核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管理部门应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审计部门提交送审资料电子版,并同时报送纸质签章版。确实无法提供电子版资料的,应及时将纸质签章版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并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说明原因并提交资料清单。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建设的工程,审计部门按照以下范围和方式进行审计。

  (一)对于投资概算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实施全过程审计。全过程审计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审计,基本建设项目还包括竣工财务决算阶段的审计。对于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范围为建安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按下列范围对建安工程实施结算审计。

  1.施工单位送审竣工结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单项建设工程(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结算终审的除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审计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2.施工单位送审竣工结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清单给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根据情况实施抽审。

  (三)对于未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单项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对于未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的单项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对招标控制价实行抽查审计。

  第九条 学校采取委托建设、代建制、共同建设等管理模式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根据建设管理协议的约定和学校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不同建设管理模式下的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三章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第十一条 对于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报送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文件的完整性;

  (三)投资估算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资金筹措安排的合理性;

  (四)其他应列为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启动前,将经审批或备案的各类投资立项资料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投资立项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送审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教育部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工程管理部门会议纪要、校内审批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勘察设计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初步设计方案征集、论证和会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初步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

  (四)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设计概算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应列为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工作启动前,将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资料送审计部门;

  (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复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勘察设计招标前十五天送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收到完整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送审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或批复、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审图机构)批复、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涉及前期校内投资立项、方案设计确定、概算等内容)、资金筹措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和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监理和施工总承包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其他应列为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不列为全过程审计但须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建设工程,本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其他应列为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初步审核监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合同、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后,送审计部门;

  (二)对监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审计,审计部门收到完整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

  (三)对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审计部门收到完整有关材料后,按建设工程送审金额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

  1.送审金额120万-3000万的建设工程,从接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

  2.送审金额3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从接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35个日历天内。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送审资料包括:《招标控制价审计表》、《送审资料交接表》、立项批复、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合同、招标控制价(经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招标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工程进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所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合规性、合理性;

  (七)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八)其他应列为施工过程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项目发生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理由及预算报送审计部门;

  (二)已发生的工程索赔事件,根据合同和相关证明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后报送审计部门;

  (三)新增主要材料价格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学校基建管理相关制度完成有关审批流程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有关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不涉价的审计事项,审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涉价的审计事项,审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其中进度款审计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事项需延长审计时间,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管理部门;

  (五)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施工过程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阶段送审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单(含预算)、工程变更单(含预算)、现场签证单(含预算)、主材定价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进度款审批与支付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工程竣工结算增减项目(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其他应列为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结算后,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根据送审金额,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审计部门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三)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结算终审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向政府部门提交结算资料,以政府部门结算终审结果为准,审计部门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送审资料包括:结算审计表、送审资料交接表、工程结算书(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抽料表、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单位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与报告、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工程招标图(固定总价合同需提供此项)、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主材定价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进度款审批与支付资料、甲供材料证明资料、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不再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增加工程造价的补充资料。

 

第八章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五)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

  (六)扫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所需投资;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

  (八)项目资金结(节)余;

  (九)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投资效益评价;

  (十二)其他应列为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将竣工决算报告及书面委托书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在1个月内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计意见;

  (三)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竣工财务决算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送审资料包括:决算报告、决算表、竣工决算情况说明、财务账(含凭证)、立项批复、招标过程资料及各类合同、付款证明、验收证明、结算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建设工程付款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付款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付款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完整的建设工程付款材料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收到完整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建设工程付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付款送审资料包括: 合同、项目进度及质量等合同履约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发票、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提出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未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造成超付工程进度款的;

  (五)按本细则要求应进行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的;

  (六)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未严格把关审核,造成最终审减率过高的;

  (七)虚报投资、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八)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行为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学校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零星工程结算委托审计暂行办法》(中大审计〔2013〕2号)、《中山大学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大审计〔2015〕5号)、《中山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大审计〔2015〕6号)和《中山大学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中大审计〔2015〕7号)同时废止。